Page 5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59

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

            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

            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

            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

            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

            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


                                                                                    049
                                                                                    049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