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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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
           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

           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
           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

           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

           涤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防止污染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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