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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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建设。

               第九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

           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
           合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
           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

           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

           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
           自律管理。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

           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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