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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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十四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
           疫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
           环节的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

           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
           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

           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

           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

           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

           得另行重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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