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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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
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
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
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
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
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
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
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
估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采集样
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以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一)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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