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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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

            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

            机构。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

            方法。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样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

            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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