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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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
            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

            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

            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
            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

            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

            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

            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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