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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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
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
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
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
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
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
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
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
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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