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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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农产
            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

            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

            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

            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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