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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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
           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

           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

           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

           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
           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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