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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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法规规章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
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
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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