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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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
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
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
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
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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