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销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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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跨境电商市场商标版权保护与风险规避



            商标进行了定义,所谓驰名商标,是指被有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使用者的
            相当部分所知晓的商标,且该商标明显被认为指示该商品的特定来源。
                 接着,决议指出,某些商标由于其声誉已取得一种超区别商品或服务传统
            功能的价值,因此有权享受更宽的保护,即这些商标的所有人应有权禁止第三人,
            从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中获取不当利益,或给它们造成损害。

                 最后,决议进一步提出高信誉商标的观念,所谓高信誉商标,是指为一般
            公众所知,其知名度如此之高,以至于任何第三人都没有理由使用和注册的商标,
            高信誉商标由于自身特有的自动吸引力,对它的保护应及于任何商品或服务。驰

            名商标不一定是高信誉商标,但反过来则必然成立。
                 决议的最大价值是将《巴黎公约》意义的驰名商标与高信誉商标进行了区别,
            并且认为高信誉商标已不仅仅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都具有的区别力,更重
            要的是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所不具有的吸引力。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需遵
            循商标法的专属原则,只有对高信誉商标的保护才可以超出专属原则,而通过民

            法的一般侵权责任予以保护这一思路与法国的完全吻合。但该决议没有指出两者
            的本质区别。
                 (三)《TRIPS 协议》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

                 为了弥补《巴黎公约》的不足,《TRIPS 协议》第 16 条第 2 项规定:《巴黎公约》
            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服务商标。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
            到该商标在相关部门为公众所了解的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
            得的知名度。”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 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如下进步:
                 首先,随着服务商标重要性日益上升,它明确地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

            服务商标上。在此之前,商标法律条约已经明确要求在驰名商标保护上平等对待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其次,驰名的范围应当以相关公众为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全国所有

            的消费者都知道该商标,事实上只要保证相关公众不发生混淆,保护驰名商标的
            目的也就达到了。
                 再次,由于交通及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大量广告的投入下,商标从默
            默无闻到名闻遐迩,完全可能不经实际使用而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促销完成。
                 最后,考虑到驰名商标在现在生活中已不仅仅是用来区别商品的出处,同

            时还能表彰用户的身份和地位,他人即使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消费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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