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销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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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跨境电商市场商标版权保护与风险规避



                 联合建议除了重申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要求在有关国家实际使用,而只需驰
            名即可,包括促销产生的知名度,以及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适用于
            服务商标以外,它还在以下三个方面明确或突破了《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
                 一是明确将要求保护国作为驰名发生地。过去商标应在哪个成员国驰名一
            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瑞士早在海牙外交大会上曾提出这一问题,但没有回

            答。美国在伦敦外交大会再次希望明确驰名的地域是要求保护国,但仍然没有得
            到其他成员国的响应。这个问题终于在联合建议第 2 条第 3 款第 2 目以否定的方
            式得以解决,即不得要求该商标在除该成员国以外的任何管辖范围驰名。

                 二是将驰名的范围明确限定在公众的有关领域内。相关公众的范围无疑是
            决定驰名商标保护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国过去一直要求在一般公众的相
            当部分中驰名才能适用第六条之二。TRIPS 协定第一次明确将范围限定相关公众
            中。而相关公众是否一定就是最终用户或实际消费者,则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
                 三是联合建议第一次明确提出,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可以考虑“与商标

            有关的价值”。如果商标的价值可以得到准确的评估和量化,则可以两个方面加
            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是价值高可以作为商标驰名的一个重要的佐证,或者说
            价值与知名度是成正比的关系;二是商标受到损害也会导致在商标价值的降低。


                 三、欧洲发达国家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下
            简称“一号指令”)是欧洲共同体商标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可以说代表
            了现代商标立法的最新成就。欧盟各成员国都相继按照“一号指令”的要求修改

            了本国的商标法。
                 “一号指令”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指令第 1 条“适用范围”规定:本
            指令适用于在某一成员国注册或在 Benelux 商标局注册或申报或在国际注册但对

            某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指令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有独占
            权,依此商标所有人得禁止第三人未经允许在经济活动中:(1)使用相同的标
            识于该注册商标项下的产品或服务;(2)使用一个标识,如果因为该标识与该
            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且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从而存在被公众误认的危险,这
            一危险包括在意识上将该标识与该注册商标加以联系。第 2 款规定:此外,成员

            国可以规定,允许商标所有人禁止第三人未经允许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相同或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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