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销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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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销售逻辑
The Marketing Logic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甚至使之完全消失,进而给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比如汽车商
标 BUICK 被用来指示阿司匹林,公众看到 BUICK 联想到汽车的可能就会下降。
第二,丑化。指非权利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对某驰名商标的信誉可能发
生损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第三,退化。有些商标,特别是一些新产品的商
标或者知名度特别高的商标,长期被人用作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后,逐渐丧失区
别商品出处的功能,最后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虽然《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没有
特别提及“退化”,但退化是淡化中最严重的一种,因为退化一旦发生,商标将
彻底丧失识别性,不再具有区别功能。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对《兰哈姆法》第 43 条增加了一项新条款,即驰名
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获得禁令救济,阻止他人在其商标或是商号驰名以后商业性地
使用这些标记,并导致这些标记所具有的特殊区别性质产生淡化效应。禁令的申
请人如果能够证明侵权人故意利用商标权利人声誉牟取利益,或者淡化了权利人
的驰名商标,则有权依照《兰哈姆法》第35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赔偿。法院可依照《兰
哈姆法》第 36 条责令被告交出侵害物件并将其销毁。反淡化法还规定了不得提
起反淡化诉讼的几种情况:(1)合理使用。指其他人在商业广告中或是在推销
与驰名商标相似的竞争商品或服务中的使用;(2)非商业性的使用;(3)各种
形式的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中的使用。《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次)》
也将商标淡化案件列为“无需证明混淆的责任”。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立法报告人在立法说明中指出,淡化与传统商标
侵权不同,淡化是一种感染,即使没有混淆,商标的活力仍可能因他人的使用而
受损,这就是淡化的本质。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破坏商标的广告价值。
(二)相关法律规定
1. 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
根据《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规定,确认驰名商标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
有关商标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2)有关商标在既定商品或服务
上己经使用的时间和范围;(3)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问及范围;(4)
使用商标从事商业的范围;(5)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渠道;(6)在商
标所有人的贸易区域内和贸易渠道中,其商标被公众认可程度以及被假冒的情况;
(7)第三者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性质和范围;(8)商标是否为联邦注册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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