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销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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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跨境电商市场商标版权保护与风险规避
六条之二所称的驰名商标。二是禁止与驰名商标冲突商标的使用:在不相类似的
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包括《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称的驰名商标)给
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法国对驰名商标也采取了绝对保护主义原则,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及于相
同或类似,以及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
法典还规定了一项特别制度,即撤销与驰名商标冲突注册商标的无效诉讼
制度。法典规定:驰名商标权人就侵犯其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提起无效诉讼,由
司法决定判决注册无效。本项诉讼制度规定可以不通过行政撤销程序而直接向法
院提起注册无效的诉讼,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司法保护途径。
四、美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一)美国反淡化理论的发展
美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基础理论是反淡化理论。该理论最先是 1927 年著
名学者斯科特(Frank.I.schechter)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
础》一文中提出的。斯科特在该文中指出“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必须结合商标的
功能,才能测算真正的损害。这种损害表现在,由于被使用在非竞争的商品上,
商标或名称在公众心日中的形象和影响(identity and hold)逐渐削弱和降低。商
标越是显著或独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防止该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
被削弱或消失的需要就越强烈”。1947 年马萨诸塞州率先将斯科特的理论付诸
实践,通过了第一部州反淡化法。之后,其他州也陆续通过了自己的反淡化法。
但由于是各州立法,标准又不尽相同,商标权人必须在各州提起诉讼,州立法远
远满足不了商标权人请求保护的需要。
1996 年 1 月 16 日生效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将反淡化原则正式引入美国联邦法律。该法修正了 1946 年《兰哈姆法》(即
商标法)第 45 条中有关“淡化”一词的定义,将其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
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
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驰名商标淡化
的传统表现形式有三种:第一,弱化。也称暗化,是典型的淡化形式。指将他人
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削弱了该
商标与它原来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稀释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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