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销售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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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跨境电商市场商标版权保护与风险规避



                 2. 关于驰名商标的地域问题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要求该商标在被告的销售区域内驰名,即原告的销
            售区域覆盖被告的销售区域。也就是说该商标必须是在被告产品或服务涉及的领
            域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否则,相关公众看到或感触到该驰名商标时并不会自然
            联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也就无所谓淡化、减弱原告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特定联

            系的后果。
                 3. 对“相关公众”概念的理解
                 1946 年《兰哈姆法》在商标侵权方面禁止的是“可能对购买者造成混淆、

            欺骗”。1962 年美国国会对《兰哈姆法》上述条款做了修改,删掉了“购买者”。
            立法者指出,因为该条款既涉及实际购买者也涉及潜在购买者,而单词“购买者”
            容易引起误解。在 Grotrian,Helfferich Schulz,Th.Steinweg Nachf.v.Steinway@Sons
            一案中,原告是在美国销售钢琴的德国钢琴制造商,起诉要求确认“Grotrian-
            Steinweg”没有侵犯被告的商号 Steinway 和 Steinway@Sons。原告认为涉案商品价

            格不菲,购买者必将施以高度关注,不可能发生混淆。然而地区法院认为,购买
            者的注意程度并不能确保混淆不会出现,一个潜在的 Steinway 购买者可能会发现
            虽然没有比 Steinway 好但至少一样好且较便宜的 Grotrian-Steinweg。这种混淆和

            欺骗利用了被告的商誉。因此认定了原告侵权成立。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
            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美国通过《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对驰名商标不分
            注册或未注册,一律按照淡化原则进行保护。" 美国的反淡化理论影响相当广泛,
            包括英国、加拿大、日本在内的很多国家和欧盟、国际贸易组织都认可并接受了

            该理论。与传统的混淆理论保护的对象不同,反淡化理论将驰名商标视为其权利
            人的一种财产权,禁止淡化。这种禁止是排他性的,绝对的,而不是仅存在于竞
            争性的领域。传统的混淆理论把商标视为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识,禁止混淆是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并非直接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而是从反不正当的角度
            出发,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五、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以及对中国的影响

                 第一,驰名商标保护由相对主义保护转为绝对主义保护。

                 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形式实现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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