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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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开发区空间规划研究




             区域规划编制过程中建立起全过程的参与制度,保证各方利益主体享有充分的发
             言权,以协商和谈判为方式,提供多元化的参与平台,推进合作互助。
                 2. 加强区域政府间协调与合作的法律保障

                 区域规划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建立,首先需要有相应的立法来规范。当前,在
             市场的推动和相关政府的引导下,区域各政府间在区域规划方面的合作虽然更加
             频繁,却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政府间的协调与合作。实践中,区域间各政
             府之间的合作形式具有多样性,通常会采取集体磋商,抑或召开协调会议等形式。

             这些方式虽具有灵活性,却过多依赖地方政府的主观意志,缺乏刚性约束力和稳
             定性。这些都需要国家通过相应的立法来引导区域规划的相关地方政府的行为。
             基于实践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现象,由国家来立法,也是
             实际的需要。因此,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对地方政府的行为予以有效引导,并使

             之变得规范化。国家的立法,不仅可以赋予各区域政府间所签订的区域规划相关
             的协作协议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同时也可以对协作协议所涉及的有关政府的
             各自权限进行合理的界定和划分。
                 3. 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区域规划,其最大特点是“跨行政区域”,这是它有别于其他规划之处。在
             具体执行和制定规划时,往往会涉及特定区域内上下级政府和平级政府间的合作
             问题。因此,基于区域规划的“跨区域”特性,我们要保证具体规划工作的开展
             符合法律要求,既要特别关注设计该区域规划时不同区域政府间利益的互相协调,

             同时也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换句话说,当区域地方政府间合作时,互惠
             互利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则是稳定合作的基本保障。要
             保证某一区域范围内不同政府间的利益得到均衡,一方面要充分平衡调整涉及利
             益的各种矛盾,另一方面需要合理配置协作带来的利益,保证区域范围内资源的

             公平分享。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主要措施:第一,应该建立专门的利益协调组
             织,对该组织,既要合理授权,同时也需要保证其积极地履行职责,坚持中立的
             立场;第二,构建有效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及利益补偿机制。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
             的利益,需要充分考虑合作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对区域规划的贡献程度,按各方

             的贡献程度来具体分配利益,以此来动员各方的积极性,来保证区域规划的目标
             能够顺利达成。而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些利益主体的利益
             会遭受损害,而这同样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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