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P. 140
新时期开发区管理研究
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Open Economic Zones in the New Era
(二)法律保障机制
1. 重构合理的开发区规划权分配制度
因为开发区是城市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是在
《城市规划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城市规划法》应当具有更高的效力,而开发
区规划权是城市规划权的一部分,在对开发区规划权进行分配时,分配的标准应
当在《城市规划法》和《开发区规划法》中都加以明确。具体来说应当这样分配:
(1)要将开发区规划权上划,进行统一行使
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可以为开发区的建设提供有效引导,为开发区的发展
创造有利条件,而开发区独自编制、修改规划并开发建设,有可能违反批准的城
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产业规划,很有
可能对开发区和城市发展都产生不良影响。现在开发区规划权力被分配给市级以
下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的方式,已经被认为是不科学的,容易造成开发区各
自为政,影响城市的总体建设和统一管理。因此,开发区规划权必须由城市政府
统一行使,明确规定所在城市那一级人民政府享有开发区规划权,市内的区、县、
乡、镇政府不得行使,市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开发区规划管理。
但是,就每一项权力来说,并非完全都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具体来说开发区
规划权应当这样行使:
①开发区规划权中的规划组织编制权应当由政府统一行使,但不是政府自己
单独行使。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
制,可以在政府领导下设立开发区规划委员会,包括政府机关、非政府机关的团
体、各个领域的专家、市民代表等,它仅是决策机构,而不是决策的执行机构,
但对执行机构可以进行监督。它的优点是决策与执行分离,决策的结果充分反映
各个阶层的意志,而不仅仅是政府的意志。委员会就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开发区的选址、发展目标、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项目引进标准,建设用地布局规划、功能分区、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和道路交
通、园林绿化等各项专业规划,统一作出安排。
②开发区规划实施中的规划管理权由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即规
划许可权和规划监督权应当收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审批,对用地和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并对违反法律规定和开发区规划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
-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