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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理性批判
                                                                     Rational Criticism of Buddhism




                     第三十七章 持不同见解者进行论辩的基本原则

                   原文直解与评述:首先说出自续派的认识。《明显句论》所说的此事,是
              极难通达了解的,现当引此文而为解说。如所说的:“如果说论题‘声是无常’

              时,应该取整个事物的总性质是无常性与具体事物的声。这个‘声’就说明是一
              切声音的总,不管大声与小声,风声、水声与人声等,这个总声的性质即是无常
              性,而不是取其差别说。因为如果对论双方各自取能比与所比的名言,就皆无可
              比的共识成立的缘故。比如取四大(地水火风)所造的声,此就与对方论者胜论

              师不能达成共识;如果是取空德能有作用,又于佛弟子自方不能达成共识。如是
              之理,当胜论师向数论师成立声是无常之论题时,取所作声为声又对数论师方不
              成共识;相反如果取显声呢又与自方胜论师不成共识。“坏灭”亦是相同道理,
              如果是有自性论据者,于佛弟子自方便不成共识;如果是无自性论据者,则于他

              方不成共识。因为此的缘故,于彼双方对论时唯是应当取事物的总的性质与具体
              的那个事物,如是所说的此中诤论应舍去双方各自所持的那个差别,只取具体的
              事物达成共识就可以了,比如说‘声是无常’就可以了。”
                   此中之义在讲佛弟子对胜论师在成立对辨的论题立“声是无常”时,如果

              取四大种所造的声为具体事物的话,胜论师方是不能达成共识的;如果是取空有
              作用的声为事物的论据时,又于佛弟子方不能达成共识。如是之理胜论师在对声
              显论师成立声是无常时,如果是取所作的声事物作为论据,则于声显论师不成共
              识;如果是取先有而由缘而显声的事物作为论据,又与胜论师方不成共识。所以

              是不应取不共识的事物为论题的。因为具体事物乃是对论双方观察能成共识事物
              的所依,这是两家能成共识所必须的缘故。在如其具体事物必须成共识,如是的
              其事物性质必须成共识,即是取事物的总性质是无常,而不能取各自不共差别。
                   又有于成立所立论题之前,就应于所立的论喻先须形成共识。这就是正理

              达成共识的前提,因为此前提达成后,才能用此共识来检验前诤之事物及属性。
              如是之理的中观诸师,在成立眼等内处与色等的外处时,对他部宗成立的不自生
              与对自部实事师成立无他生时,如果取“眼实有”等为具体事物时,则于中观师
              自方不成共识;而取“妄眼”等为具体事物时又与他自部实事师方不成共识。此

              时应当舍此不同之差别,唯取通常说的那个“眼”作为立题的事物,此是中观师
              与实事师在观察有无自性生等的能别法的所依,这是须二家成共识的缘故。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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