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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理性批判
               Rational Criticism of Buddhism




                           第三十八章 三种认识事物的思维倾向

                   原文直解与评述:《明显句论》中说:“论喻亦是不相等。于彼二者中应
              当不说各自之差别,而应认许有‘总声’与‘总无常’,这时候才可以双方都承

              认。如是之理‘总眼’,自性空师与不空师,一是不许世俗有,二也不许胜义有,
              所以论喻不相同。”此中之义是在讲没有显示的双方共许的“总声”时,不是“大
              种造”与不是“空有作用”,也不是“所作”与先有而缘显。这是在指立对双方
              各宗的不同见解中的事物在论辩开始是不应取的。即可有“总无常”性时,俱不

              是观待与不观待论据,而是无实与妄,俱不是的“眼”等。这是在讲双方应当找
              一个达成共识的事物属性而不是各持自宗认为的属性。因为此中的差别是立对双
              方俱不认许的缘故,如是事物论喻是谁也不能成其为相等的缘故。要找一个双方
              共同接受,双方共许的事物来做论题中的事物及属性,这样才有共识的论题,否

              则就不可辩论了。
                   此是在讲,若说是大种“所造的声”,或说“虚空有作用的声”,不应以
              随一差别简别,而应取双方定有的那个声,能在立者与对方论者二宗中皆可容有。
              即找一个舍弃双方各自宗见,取双方能成共识的事物声。而所以性空诸师与性不

              空师二者的宗见中,如果不是无错乱识所立,亦不是错乱识所立,是无正确认识
              能成“总眼”或“色”的缘故。如果由错乱识所成立,对方论者不成共识,如果
              由无错乱识成立者,又为成立正确认识者不成共识。所以说是其论喻不是可相同
              的。说错乱者是应成与自续师,说不错乱者是唯识师以及以下诸师。

                   而无错乱者,是指总的来说是现前的正确认识缘胜义真实义的诸根本智,
              然而此是在讲俱说于显现事物自相的现前正确认识与耽着事物自相的无错乱正确
              比度认识。前者是诸正确无分别的根识,都是来自眼前看到的那些事物,那些是
              真的,根对境时候二者都没有错乱。后者是正确的有分别意识,根识后起的正确

              意识思维比度的功能。以及能成立具体事物与论据的三相论式,即整个有效论题。
              如此的正确认识是毕竟双方共识是无有的。因为各持自己宗见的缘故,各自的智
              慧与境界不一样,但是共同的眼睛看事物是都有的,要达到双方同样证量成立的
              三相论式则是毕竟没有。

                   所以无错乱识所得事物义不是论题中的具体事物。此中所说的“自相者”
              不是如因明师所许的有作用的法。是如前说的,随于有事与无事认许的各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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