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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理性批判
                                                                     Rational Criticism of Buddhism




                              第四十五章 实有之“我”在哪里

                   原文直解与评述:总的来说,在世间事中现见一法时,心认识如果决定彼
              为有时,而就决定彼非无;相反如果决定彼是无,就决定彼不是有。由此道理总

              的用于一与异,或一与多之上,否定有第三种情况的存在。有与无即是一与多的
              缘故,其道理相同。如果能在总的方面的一与多上能够决断,就能简别出支分方
              面之自性一与自性异,就亦能决断。如是之理在“我”或“有情”认为是有自性
              者,就亦是不能超出这“自性一”与“自性异”的正理观察法。所以应当用此正

              理观察来观察“我”与“取蕴身体”是自性一呢?还是自性异呢?修瑜伽行者应
              先观察我与蕴身体二者自性是一会有什么过失,就应在认为是自性一上寻找其过
              失是什么?佛护论师在此宣说了三种过失,首先,说认为有个“实我”是无意义;
              其次,“我”应成多;第三、“我”应有生灭。

                   其中第一种过失,如果认许我与蕴二者的自性是一,那么这个妄认为的有
              一个“实我”则是全无意义了。这是因为这个所谓的“实我”只是蕴身体的一个
              “异名”而已,就如同月亮的又一个名称叫“有兔”一样。《中论》第二十七品
              中亦说:“若除取蕴外,其我定非有。计取蕴为我,是我全无义。”

                   第二种过失,如果说我与蕴身体自性是一,那么一位有情有色、受、想、行、
              识五蕴,那么“我”亦应成多;相反如果这个我只是一,那么蕴也应成一了。是
              有这样的过失。《入中论》中说:“若蕴即我故,蕴多我应多。”
                   第三种过失,如《中论》第十八品中说:“若蕴即是我,我应有生灭。”

              同论第二十七品中也说:“取性应非我,我应有生灭。”应当了知此中所说取即
              是蕴身体的意思。如是之理认许我是刹那生死是有什么过失呢?回答,《入中论》
              及《入中论疏》中说有三种过失,一过是忆念往昔生中宿命便是不合理了;二过
              是已作业失坏;三过是未作业反而会相遇受报。先来看第一过,如果我是刹那生

              灭的,如果我的生灭是有自性的,那么这个生灭的前后的我就应自性是各别的不
              同。如果是这样,佛就不应说“那一生时,我是‘顶生王’”,这是因为“顶生王”
              的我与佛的我二个自性是分别不同的我。就譬如天授在回忆往昔生命时,就不会
              忆念起我是不同的那个人即祠授的事。否则,前者所受而后者却能回忆,虽自性

              各异,然又不相违。那么为何天授所受祠授却不忆呢,你应当宣说此中的不同道
              理,你们找不到其中的理由。因为就是其不可得的道理,即是无自性可得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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