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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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出了程序正当的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
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
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虽然相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未对撤销登记的具体程
序作硬性要求,但是程序正当是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的基石,更是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登记机构在
做出撤销登记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涉及重大利益等情况
的,还应当依法组织听证,避免程序不当导致登记行为违法。
四是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救济是保护
当事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从法律上获得解决的路径,是法治精神的基
本要义。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并不会因为遗漏告知而灭失,因此对于需要撤销不动
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并在撤销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享
有的救济途径和具体期限,既能保护当事人及时、充分、正确地行使合法权利,
也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节 更正登记
一、相关概念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在中国具有表征物权内容和权利归属的作用。它是把不动产自
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法定事项均记录在上边,由登记机构负责制作和管理的
簿册。登记簿的推定力和公信力,在针对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
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国家是两大重要特征。在中国,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
动要想产生效力就必须在登记簿上有所记载,没有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
法》第 9 条第 1 款①、第 14 条②)。同时不动产登记簿还有推定力(《物权法》
第 16 条第 1 款③)与公信力(《物权法》第 106 条)。如果登记簿错误地记载
了不动产的事项,势必会导致真实权利人受损。所以,所谓的不动产登记错误,
就是指物权法第 19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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