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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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
             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据此,利害关系人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事项错
             误,包括权利归属等,均可申请更正登记,通过更正登记业务实现撤销登记目的。

                 (二)权利事项更正登记的业务办理
                 更正登记从发起主体可分为依申请更正登记和依职权更正登记,依申请更正
             登记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起,由于更正登记请求权在性质上属物权性的请求
             权,涉及权利主体更正的,只能是实际权利人也就是利害关系人申请。《物权法》

             和《细则》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更正登记簿权利事项错误的两种途径:一是登记簿
             记载权利人同意的更正登记。如果利害关系人和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对于物权的归
             属和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没有争议,登记机构可以根据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的书
             面同意即可推定登记簿权利主体记载事项错误,受理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更正登记。

             二是利害关系人未获得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同意的更正登记。当事人对权利的归属
             存在民事争议,登记机构无法判定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真正的更正登记请求权,
             需要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先确认其不动产物权,然
             后向登记机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能够证实申请更正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细则》也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不
             动产登记机构发现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申请的更正登记。二是当事人不
             配合,登记机构经公告后直接办理的更正登记,此办理模式可理解为依职权更正
             登记。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不动产登记一般程序划分,还有依嘱托登记,即法院、

             检察院等有权机关出具嘱托文件办理的登记,其中涉及登记簿错误的,也可以理
             解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依职权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涉及不动产物权归属的,
             将对不动产物权的名义权利人造成妨害,所以有必要严格设置依职权更正登记的
             适用范围和程序、要件。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事项错误的原因,依职权更正登

             记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办理:
                 一是申请登记的材料正确,但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失当造成登记簿权利事项
             错误,如权利主体名称、类型、期限等录入有误,错误的记载产权或设定了查封、
             抵押等限制条件。该种情况,无论是登记机构通过内部质量检查发现的错误还是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登记机构依据申请资料充分证明的确登记行为失当造成了登
             记错误的,通过依职权或依申请更正登记进行自我纠错,是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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