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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1.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涵义
大陆法系国家对登记错误进行了定义,学者对登记错误的讨论可谓此消彼长,
其中最主要的三种为:
第一,广义说,认为只要是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该不动产真实状况不符,
不区分造成错误的主观原因,也不区分是事前还是事后错误,都是登记错误。
第二,狭义上说,该说认为登记簿上的记载与真实情况不符是在登记过程中
出现的错误或遗漏了信息,而这里所说的“登记过程中”是那些必须进行登记的
不动产的登记过程中。这样一来,登记错误的范围就只限于需要登记而登记错误
的情形。
第三,折中地说,该说对登记不进行必要与不必要之分,当事人选择去进行
登记,在登记进行时发生了错误就是登记错误。如果是事后即登记完成之后,再
发生登记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则也不问该错误如何发生,均不是登记错误。
对于中国登记错误应这样理解:狭义说对登记错误概念的建立没有促进
作用,因为其人为地缩小了登记错误的范围。按照此种说法,对于不需要登记而
当事人又提起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发生登记错误的,因其不属于登记错误,所以就
没有相应的处理方式,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这样的后果是对登记簿公信力的
威胁,也是交易安全的极大隐患。所以,狭义说不可取。其次,与狭义说不同的
是,广义说不当地扩大了登记错误的范围,这容易混淆更正登记和涂销登记的界
限。更正登记的目的是要修正登记错误,使登记簿记载与事实权利状态相吻合,
因此它所反映的只是真实物权重现的一个相对静态的过程。广义更正登记的界定
不能厘清更正登记与涂销登记,因此这也不可采。
2. 不动产登记错误原因
通过对不动产登记概念的理解,造成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有:一是行为;
二是自然事件。自然事件引起的物权变动实际上就是发生的一种客观现象。它不
会因为是否有人的参与而有所不同,这也是它与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最主要区
别。举例来说,因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
死亡之时,继承人无需记载于登记簿且无需做出任何行为,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
的禁止性情况,就能当然地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此时的不动产登记簿
上就会出现记载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这就是登记错误。但是,这是法律所保护
的情形,继承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多种原因都会使行为影响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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