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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最后,威胁和谐的交易秩序,给国家和社会的安定造成恶劣影响。物权法的
重要作用就是确保物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行。不动产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
人们的基本生活资料,如果没有安全、稳定的交易市场,人们的利益便无从保障。
目前,中国关于不动产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加之不动产交易领域的相关制度也不
够细致,又因为不动产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紧密联系,所以一旦该领域出现波动,
也在所难免地殃及其他行业,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不动产更正登记
作为物权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物权更正登记制度在恢复不动产登
记的正确状态、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维持不动产交易安全等领域有着无可
替代的作用。
1. 更正登记的涵义
不动产物权更正登记,就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有错时,由相关当事人申请,
登记机构据此进行更正或者是由登记机构径行采取措施消除错误的制度。更正登
记的含义在《物权法》第 19 条第 1 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学界有人将不动产登记
簿上登记的物权叫作法律物权,把实际上真正的权利人所拥有的物权称为事实上
的物权。据此,为了容易区分和理解,我们就将法律物权人叫作登记权利人,把
事实物权人叫作真正权利人。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其实就是指法律物权与事实
物权的不一致,就是登记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的不一致。而不动产物权更正登记
就是将物权的真实权利人重新记载在登记簿上,通过修正之前存在的错误,使真
正权利人免受侵害。
2. 更正登记与其他登记制度的区别
中国现行法对包括更正登记在内的八种登记类型进行了规定,从登记的功能
性而言,更正登记的效果与其他登记既有相同也有差异。只要存在登记错误,不
必对其进行区分,都有使用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的必要。从关系密切程度来讲,更
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变更登记更具区分的必要。
(1)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吸收比较法有益经验而在《物权法》中增设的一个制度,在此之前,
中国并不存在这样一种制度。《物权法》通过第 19 条第 2 款将异议登记确定为:
只要名义权利人否定了更正申请的提议,真实权利人就能提出异议登记,并且对
其设定了十五日的消灭时效。之所以立法者要确立这一登记类型,原因在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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