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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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3)规范登记制度
不动产不仅涉及巨额财产,并且离不开国计民生这个大的问题,这就使国家
职责在不动产领域被限定为规范和管控。实现的介质就是登记簿。登记簿的重要
性不言而喻,它对于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效力是绝对的,绝对地体现物权公示性原
则。如果是作为物权公示重要手段的登记簿上存在大量的错误,必然造成登记簿
的混乱,降低登记簿的公信力,更谈不上物权变动的安全性。随之而来的就是国
家监管的混乱,物权变动领域的动荡,那时损害的就不单是当事人的利益,国家
利益也会受到牵连。所以,就必须有更正登记对登记簿上的错误记性修正,所以
说,它对国家规范登记制度也有着重要意义。
(4)弥补补偿制度的缺陷
通过对当事人的补偿也能起到保护作用,因此中国《物权法》将补偿制度规
定于第 21 条第 1 款。不过,认真思考不难得出不论是因为登记机关的过错导致
的赔偿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表现方式都是金钱,换言之,当
真实权利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的只能是金钱。然而,金钱并不能弥补那些对
当事人有不可替代意义的损失。再言之,金钱的补偿是一种债权,当权力受损时
只能通过债权这种效力很低的请求权来维护,当同时存在物权请求权时,这显然
是很苍白的规定。我们知道,更正登记是对错误的彻底修正,使物权发生变动,
真正权利人能凭借更正登记获得具有公信力的权利。这是与丧失权利后的补偿制
度根本不同的一种补偿。所以说,更正登记虽然不能代替补偿制度,但却是可以
起到弥补作用的。更重要的是,规定更正登记制度,能够从登记前到登记后系统
地保护真正权利人,相互补充,更加完善。
二、更正登记制度的现状
《物权法》的颁布首次引入了更正登记制度,使该制度第一次展现在众人面
前。规定简略、操作性差,这些是现行法规定中表现出来的不足,所以说,对更
正登记的重视程度还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目前中国登记制度还不十分发达,存
在诸多的“不统一”,有些规定还相互冲突,立法显得比较凌乱。目前中国更正
登记的状况如下:
第一,2007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单设了一节用来规定不动产,
其中又用第 19 条对更正登记加以规定。该条的主要内容是对依申请更正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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