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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救济,物权法既已明确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自不能再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和救济的制度。
如前所述,根据物权法关于更正登记制度的规定,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的
前提要么是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要么是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前
者适用于当事人没有权属争议的场合,后者适用于当事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场合。
基于前述对登记错误的界定,在当事人就权属发生争议时,只有先进行确权,才
能判断登记是否存在错误。就此而言,物权法关于更正登记的规定已经表明,如
果登记名义人不愿出具更正登记的书面文件,利害关系人就只能先通过民事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属,再申请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而不能就登记行为提起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同时,《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只能在“有证据证明登
记确有错误”时办理更正登记,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不得以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的
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为由请求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因为如前所述,登记机构
存在程序违法并不必然导致登记出现错误,二者是两码事。当然,即使登记机构
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且该程序瑕疵也导致了不动产登记未能正确
反映权属关系,根据物权法关于更正登记的规定,当事人也只能在确权的基础上
通过更正登记对登记错误进行救济,而不能就登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
讼;至于权利人因登记机构程序违法导致登记错误而遭受的损失,则可根据《物
权法》的规定请求登记机关予以赔偿。
四、托伦斯更正登记制度比较
一般认为,托伦斯登记制是由澳大利亚政治家、南澳洲不动产契约登记官罗
伯特·托伦斯创立,他把英国船舶注册的方法运用到了不动产登记上,设计出一
套明晰、高效的登记制度。通过托伦斯爵士及其支持者的不懈努力,南澳洲政府
于 1858 年正式采纳托伦斯登记制度并逐渐在英联邦国家推广。此外,也有学说
认为托伦斯登记制度的起源深受 19 世纪 50 年代德国土地登记汉堡规则的影响。
托伦斯登记制度的核心是镜像原则、幕帘原则和保证原则:通过设置不动产登记
簿,使不动产的所有人和权利状况如镜像般准确记载于登记簿之上;登记簿如幕
帘般屏蔽住交易者,使不动产交易者无需担心登记簿背后的其他权利;赋予登记
簿公信力,由国家保证对因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遭受损失的交易者给予赔偿。凭
借托伦斯登记制在交易效率方面的优势,在其产生后的 160 余年间,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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