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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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正确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成为登记权利人,也可能因为遗漏或者错误没有被正
确登记在登记簿中。登记簿上的登记权利人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
利人,如登记的所有人、经营者、承租人等。其他利益相关人可以理解为除不动
产真实权利人和登记权利人外所有因登记错误而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其利益受到影
响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的继承人、购买人、抵押权人、信托受托人等。
有权做出更正登记的机关为登记机构与法院。登记机构与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的申
请或者起诉做出更正登记决定,登记机构也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自行更正。
与德国、韩国等实行权利登记制的国家将登记机构设置在法院中不同,托伦
斯登记制国家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大都独立于法院系统,登记机构与法院在更正
登记职权上如何分工配合,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英国《1925 年土地登记法》第 82 条所规定的 8 种更正登记情况中,前 2 种
情况涉及当事人不动产权益的判断,属于司法管辖的范畴,只能由法院做出更正
命令,登记机构无权管辖;后 6 种情况主要涉及登记簿内容的更正,登记机构与
法院均有处理的权力。新加坡 1994 年《土地登记法》第 159 条规定了登记官在
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或者受害业主的要求更正错误或遗漏
登记,具体情形包括登记姓名拼写错误、土地或土地的边界尺寸描述错误、任何
有误的记录或被错误忽略的土地登记事项等。该法第 160 条则专门规定了法院可
以命令更正登记的 3 种情况,涉及重复登记、欺诈登记、转让不动产或土地权益
的法律文件无效等需要法院在司法管辖范围内进行法律判断的情形。
因此,托伦斯登记制中登记机构与法院在更正登记分工上的一般特点为,对
于不涉及权利纠纷、欺诈判断等登记簿上的文字记载错误,登记机构与法院均有
权更正;如果对登记权利及其基础法律文件、是否欺诈等存有争议,需要在法律
上做出判断的情况下,仅有法院有权审查和做出最后更正与否的决定。
此外,在登记机构传唤保留错误产权文书的当事人不能成功的情况下,登记
官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传唤或者拘捕当事人到庭的命令。托伦斯登
记制中更正登记的程序比较简明,申请更正登记的流程一般为申请人书面申请并
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由登记机构审查更正申请后做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更正登记簿自然人姓名拼写错误为例,在该州政府土地
登记机关接待大厅内备有各类土地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按格式填写更正登记申请
表和担保名称更改的声明,附上所有权证明、结婚证明等所需提交的文据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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