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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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英国、爱尔兰、新西兰、加拿大部分省、美国部分州、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
              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都先后采用了这一制度或者深受其影响。
                  (一)更正登记的范围
                  进行更正登记的第一个问题是哪些登记错误可以进行更正?英国《1925 年

              土地登记法》第 82 条规定了 8 种登记簿应当得到更正的情况:法院判令登记权
              利人以外的人享有地产权益;登记机构出现错误登记、遗漏登记使当事人受到损
              害,法院命令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所有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更正;欺诈登记
              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被错误登记为同一宗地产的产权人,即“双重登记”的

              情况;抵押权人错误登记为产权人;某人被错误登记为土地所有人,而其实不是;
              登记簿存在严重错误或疏漏必须更正的。
                  该法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更正登记的范围,其中既包括法院判决更正和所
              有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更正的情况,也包括了登记错误、疏漏和以欺诈方式取得

              登记的情况,最后用兜底条款将可能影响公正而必须更正的登记错误囊括其中。
              在英国《2002 年土地登记法》中,第 20 条、21 条规定了法院、登记机构登记员
              可以针对登记存在错误和更新登记簿两种情况变更登记簿内容。这里就存在一个
              更正(rectification)登记和变更(alteration)登记重叠的情况——英国《2002 年

              土地登记法》采用的变更登记实际上将更正登记纳入其中。
                  如果区分变更登记与更正登记的本来含义,是指在不动产名称等自然情况和
              权属发生正常变化时,登记簿内容的更新为变更登记;登记簿内容出现错误时,
              针对错误部分的补漏或者更正才是更正登记。变更登记与更正登记的另一区别在

              于变更登记内容不会涉及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赔偿问题,而登记错误出现则
              往往意味着产生赔偿责任。英美法系一向具有务实的传统,不过分纠结于法律概
              念的精确界定,因此在其立法中出现混合使用更正登记与变更登记的情况并不足
              为奇。美国《明尼苏达州 2006 法案》中就将登记簿上的姓名变更、登记权利人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等变更登记的情况与登记错误、遗漏等更正登记的情况一同纳
              入变更登记的程序,也说明了这一点。新加坡 1994 年《土地登记法》第 159 条
              第 1 款规定“登记官可以在他认为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纠正土地登记的错误和遗
              漏”;第 2 款(b)项登记官可以“修正任何有误的记录或土地登记书中的背书”。

              该些条款显示对于由登记官更正登记的范围并无明显的限制,体现了有错必纠的
              价值取向。该法第 160 条又规定了法院可以命令更正登记的 3 种情况:2 人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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