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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三章 农村土地利用法律问题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程序立法欠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机制不完善。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农
村土地开发过程中采取“先征地、后审批,先批准、后听证”的程序,所以农村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主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果政府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土地
征收,一旦某一程序出现问题就可能使农村集体成员难以获得合理合法的土地征
收补偿,进一步引发暴力征收、暴力拆迁等不公正问题。一般地,政府为了维护
社会稳定,会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进行干预,由于缺少相应的补偿分配机制,政
府很容易为了降低土地开发利用成本不顾农村集体成员利益。
二、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法治化完善
完善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法律体系,更好地捍卫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中国现
行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农村土地的稳定性和平衡性,但为了
提升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首先应明确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法律体系的立
法理念。这就是说,既不能“抑公扬私”,也不能“抑私扬公”,要从广大农民
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推进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立法工作。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农村
集体成员对农村土地征收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决定权,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集体成员应该参与到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所有程序之中,并且以法律形
式肯定一票否决权,只要集体成员对征地补偿某个环节提出异议,就可以行使其
表决权,实施一票否决。要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司法救济程序,一旦发现
被征用的农村土地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农村土地集体成员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
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实施农地用途管制补贴,更好地推进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的法
治化进程。应适当开放农村建设用地,对于严格用途管制的用地,应给予相关成
员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土地用途进行了严格管制;《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说明,非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土地征收都
属于违法行为。而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在农村土地征用上会
忽视乃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土地用途管制进行修订。
同时,要开放农村建设用地使之进入市场化运作环节,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征收
矛盾。但在整个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完善农村土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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