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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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农村土地利用法律问题



             隐瞒土地性质而促使对方遭受利益受损时,则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判定隐
             瞒一方需要承担起全部赔偿责任,而无过错的一方则需要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
             说明自身在闲置土地流转利用中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最后,倘若闲置土地流转利

             用参与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着双方约定村民有办理土地转化手续的义务,
             抑或是因为对方无法使用土地而产生的违约保证义务,那么就需要依据中国颁布
             的《合同法》条例内容,依法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第三节 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与完善



                 20 世纪 50 年代中国在广大农村地区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由每家把农
             具、土地等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当地的生产合作组织,以生产队的组织形式集体
             生产,以公分计算的方式进行按劳分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这种形式
             的生产合作化运动对于战后的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抵御海外敌对势力的包围和

             封锁,保障中国国防和工业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和农村风貌
             的改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农业生产模式的弊端日

             益显露。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农民的首创精神受到抑制,生产资料的利用效率
             低,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其是造成 1959—1961 三年严重的经济困难期的主要原因。
                 1978 年安徽小岗村的十二位农民,为解决生存困境,开始实行对村集体所
             有的土地包产到户的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拉开序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农村地区铺
             展开来,第二次拉开了针对农村土地改革的序幕。随后进行改革开放和户籍制度

             改革,掀起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高潮,这在促进城市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反映在农村地区,就是“空心村”的出现、“老龄化”
             问题严重以及大量耕地被荒废的现象。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提出针对农村土地
             改革实行适度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指导思想。根据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

             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规定,现代的新型农村经营
             主体可以概括为五大类:除了传统的家庭承包方式外,还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四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家庭联产承包仍然占据了很
             大的比例,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也在夹缝中求生存和发展,农民合作社在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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