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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四章 民商法与不动产登记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进行不动产的登记上更加具有权威性,同时也方便了人们正确利用登记来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的情况中对于是由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登记还是应该由司
法机构进行登记,是现在出现的一个问题,实行不动产的登记是合理地利用法律
为自己提供一种服务的行为,所以在不动产的登记上面就应该具有服务的性质,
一旦在出现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之后,能够用《物权法》为自己提供有力的证据,
通过司法机构进行统一的登记就免去了行政机构进行登记后在需要取证时的不必
要证明,所以由司法机构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的登记是最合理的一种办法。要消除
对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纠结和冲突,唯一的办法就是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统一
登记不仅方便了人们在进行登记时的时间,还在产权出现问题时能够方面取证。
二、更正登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动产登记服务于物权静态
安全和动态安全的主要方式
理论上,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效力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即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公定力的具体表现就在于进行不动产登记
之后,只要是符合程序,一旦确定就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合法的,不动产从此刻开
始产生法律效应。确定力是指在登记之后已经拥有了法律效应,不能随意地进行
更改;拘束力是指在不动产进行登记之后,登记的机构不能对登记的不动产权性
质进行随意地更改,对于随意更改的人员应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力是指
不动产登记之后就是国家通过法律已经对公民的不动产进行了确定,登记不动产
本身就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所以在公民登记之后,所有的政府机构都要为其负责,
保护公民的应有利益。在人们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后,就有法律为其提供相应的服
务,但这是静态的安全保护;进行登记只是在法律上明确了不动产的归属人应该
是谁,在进行不动产的交易时,往往都会出现登记人和实际的交易人不同,这是
因为在进行登记时的人不是原有的不动产权人,所以在《物权法》中就明确地规
定了,信任不动产登记簿展示的权利为正当权利而取得该项权利的第三人,法律
上可以为善意交易主体,并保护其取得的权利,禁止原有权人追夺。通过静态保
护和动态的保护,能够使不动产登记服务充分发展。
三、登记资料公开是不动产登记服务于物权公示原则的根本要求
不动产登记是公民合法通过法律保护自己切实利益的一种方法。为了实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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