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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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民商法与不动产登记



              例来说,有了一碗饭的物权,你可以直接吃饭,而债权只是意味着交换后有人为
              你提供饭,拿到饭了,即拥有物权了,才可以吃。可见,物权与利益更为接近。
              而债权的行使则依赖于相对人的配合,仅凭个人主观意志无法行使债权。债权虽
              然在遭到侵害时可以让侵害者赔偿损失,但是相较于物权而言,维权过程曲折。

              同样内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不相容,而债权与此相反,物主可能与多个人之间在
              同一个物上设立了多个债权,而债权主要体现了双方合意,债与债之间一般平等,
              不像物权那样具有排他性。二者权利设定不同。一般情况下想要设定不动产物权
              必须公示,而设立债权却只需要协议。至于价格较为昂贵的动产如汽车和船舶,

              虽然其物权并不是只有经过登记机关登记才能生效,但如果所有人去登记机关进
              行了登记,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一般情况下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
              可以依法自由决定债的内容与形式。但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如非法定则无法
              自由创设。二者权利标的不同。与债权联系最为紧密的是人的行为,在请求相对

              人履行债的过程中,可能间接关系到物。而物权最直观的表现是人对物的占有,
              因此物权的标的是物或者物上附着的权利。二者期限不同。通常情况下债权关系
              中双方的权利有期限限制。但物权的存在与特定物的存在保持一致,一般情况下
              并不受到期限的限制。即使物权变动,只是更换了所有权的主人,物权虽然经历

              了流转,但却并未丧失。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物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二者
              效力不同。债权之间一般效力平等。但物权只有区分先后顺序,才可以不产生冲突。
                  (三)符合物权法体系
                  关于物权的概念,学理中主要存在三种说法,第一种是对物关系说,主要强

              调人对物的控制和占有,第二种说法是对人关系,主要强调物的所有权人排除他
              人干涉自己行使权利,第三种说法是折中说,主要强调物权人在控制和占有物的
              同时排除他人干涉自己行使权利的状态。其中,折中说在综合前两种观点的基础
              上比较全面地揭示了物权的本质属性。

                  事实物权刚进入人们的视野就因为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而饱受诟病。关于这一
              点,事实物权并非《民法典》中所指的物权,只是物权在事实方面的权利概念,
              并不是类似于居住权、抵押权等在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其功能不是给物设定一
              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不是为了物的流通与物的充分利用,而是为了在法律物

              权与事实物权不统一时,可以有一个概念代表事实物权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
              定原则中对于物权的限制并不适用于事实物权。认为事实物权违背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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