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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四章 民商法与不动产登记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人,究竟是事实物权人还是法律物权人。这两条路径,一个应对已知,一个应对
             未知,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所有不动产事实物权问题。至于不动产事实物
             权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也主要是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判决来确定。例如,在
             借名买房关系中,借名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基于借名买房关系是否违背公

             序良俗以及物权的具体变动情况根据法律条文做出判决。在(2020)最高法民再
             328 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法明确了该案在再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其中就涉
             及排除强制执行问题。最高法将案涉房屋过户前及案涉房屋过户至徐某欣名下后
             这两种不同情况进行了区分,认为徐某欣与曾某外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

             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其也不能依据该协议排除法院对案
             涉房屋的执行。但徐某欣后来通过消除限购政策障碍补正了合同效力,且通过生
             效判决的执行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成为案涉房屋所有人,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在
             〔2020〕浙 01 民终 3277 号民事判决书中,杭州中院对于案涉借名买房合同是否

             有效给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国家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
             购买。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却希望借用具备购房资格的人的名义达到国家政
             策并不允许的目的,借名购房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当事人也不能据
             此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可见,不动产事实物权最终能否转变为物权,法律有明

             确规定的,依据法律即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法院综合各方面条件做出
             公正判决。
                 (五)转变为物权的考量要素
                 物权是我们生活生产附着其他财产的基础,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要在平衡

             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全面充分保护各类物权。
                 在买卖房屋过程中,最重要的几大要素除不动产登记外无非就是支付完全部
             价款(或出资)、占有、实际支配、购房协议、持有房产证及相关材料原件,权
             利人对每个要素的实现完满度越大,对物的控制就越强,因此不动产事实物权是

             否能被判定为物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价款支付程度
                 动产交易过程中银货两讫就意味着交易完成,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支付全部
             价款也意味着买家履行了几乎全部义务。价款支付程度表明了买家履行义务的程

             度,根据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在其他各类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人履行的义
             务越多,能够行使的权利就越多。因此,价款支付越多,权利人应得物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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