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P. 187
• 第四章 民商法与不动产登记
要件尚未完全发生前,权利人对于未来权利或利益之取得尚未具体化存在,此时
权利人可依此有所计划,即享有期待利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针对期待利益的
理解和应用有一些差别,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基于合同进行的损害赔偿利益可以
分为 3 种,即信赖利益、返还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系权利人原本在合同正
常履行下所获得的利益。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期待利益往往被理
解为履行利益,系一种积极利益,如在一个房屋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和出卖人之
间针对房屋达成了转移所有权的合意,买受人就对标的物具有获得所有权之利益。
所以,履行利益的赔偿结果是使合同达到如同被履行的状态,故期待利益是一种
法益,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在法律上,不管是期待权还是期待,只要在权利
的部分要件已经达成的情况下,均会产生获得将来权利的希望,都包含期待利益,
但是两者的期待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存在差别。期待下的期待利益保护来自法
律的一般保护规则,该期待利益有可能实现,相对于一般财产保护较弱;期待权
下的期待利益来自法律特别规定,该期待利益确定成为现实权利,相对于一般财
产保护较强,但期待权虽含有期待利益,并不能与期待利益等同,而是担保期待
利益实现的法律保障。
二、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释义时指出,《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28、29、30 条是关于
案外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但实践中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类型并不
限于此。笔者经过实证考察发现,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类型明显呈扩张趋势,逐
步统领着权利先期阶段标志下权利内容迥异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此外,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有意或者无意
地赋予了中国式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以权利特征和法律效力。虽然不动产物权期待
权的概念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提出,但其
类型、性质、要件、效力等内容均是通过司法实践予以具化。换言之,不动产物
权期待权在中国是司法实践推动形成的产物。
(一)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类型和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学者的研究以及实践案例,中国式不动产物权
期待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期待
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