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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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破产法制度完善
的法律较少,且关联性强,这些都是破产法律体系可整合的优势所在。所以,破
产法体系化、法典化并非空中楼阁,而是如何将现有破产法律有效整合,同时填
补一些立法空白。基于已有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在这个时间节点加强
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研究,有利于完善中国法律体系,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不
断发展。
三、破产法体系化的路径选择
延续上述对于破产法体系化的分析,破产法体系化的道路选择问题也摆在立
法者面前。是先对个人破产法进行单行立法以弥补目前破产法体系的不足,还是
呼吁破产法直接编纂成典,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直接编纂破产法典
体系化是法学学科的重心之一,我们的社会秩序离不开各种多元化法律的维
系,没有哪一种法的形式比法典在结构上更具魅力。法典体系化带来的法的安定
性、有序性和可预期性,可以使生活在该制度中的公民预见其行为造成的影响,
进而推动法治。如对破产法律进行单行立法,其散乱性大、衔接性差、内容重复
等特点又与法治社会相背离。并且,如不对法律和政策混杂无序的结构进行有效
整合,那么分散立法模式在功能上便可能成为法治经济建设的制度阻力。卡尔·恩
吉斯认为,当一个具体规范被适用时,它实际上就是在适用整个法律体系,而分
散立法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仅仅对某一领域的规范进行了解释,忽视了破产法
作为维护社会整体市场退出机制的体系性功能。破产法典可以将各类破产主体都
处于整体法律结构之中,并且由同一部门进行立法活动。所以,它可以最大限度
克服传统分散立法的不足。另外,立法者还可以在法典中制定破产相关的总则,
更为有效地促进各法条之间的衔接。所以这些学者认为,可以直接对破产法典进
行编纂,以避免单行分散立法的不足。
(二)对破产法律进行分散立法
然而也有学者不赞同对部门法直接编纂成典,如童德华认为法典并不是唯一
可实现的法治手段。因为一般来说,除非当发生一国的剧烈社会运动或者政治事
件,如政权交替,大陆法系国家是不会将法典进行重大的框架变动。如日本现行
商法典制定于 1894 年,立法距今已经过百年。法典形式立法的一大特征即为国
家会尽可能维系法典本身的稳定性,尽量减小立法对于法典结构的影响,但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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