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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五章 破产法制度完善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一特征使得法典很难对由于社会变化而产生的新问题立即做出反应。因为对于法
典的重修,不但要考虑到所修改内容符合现实变动的需要,还要照顾到部门法体
系间的完整性,故而“修法”流程需要十分谨慎,这又会造成法律无法及时处理
社会发生的新事件。部分学者认为,当今社会新技术革命方兴未艾,新的破产相
关财产以及新型债权不断涌现而且尚未完全定型化,诸多问题在技术、经济与理
论层面均未形成共识与定论,不顾此种背景,而强行推进破产法的法典化,这不
仅忽视了社会现实,也将过分限制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和社会一般主体的行动自
由,不利于市场的活力和产业发展。而分散的单行立法对部门法律规范体系之间
的完整性也顾虑较少,能够有效发挥法律积极调控社会的作用,在此后因时因势
而废时也不至于再次伤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效力。故以较为灵活的单行特别法规定
破产,是保持市场经济开放性与破产法体系相对稳定性的较为理想模式。
(三)单行立法后再编纂法典
但如果采取分散立法的方式又会使得整个破产法律体系呈现碎片化的问题。
与之相对,直接对法典进行编纂与出台也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徐国栋
所主张,法典不仅是对社会生活的映照,还是对社会生活的塑造。在破产法法典
化的过程中,需要有前瞻性的视野以及一定的引领性,如果等到一切问题都得到
完美解决,破产法典就会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甚至不能对当时破产领域突出
的法律问题做出及时的回应。尤其是中国破产法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个人破产
法的立法还处于地方“试点”阶段,贸然制定一部法典可能会导致体例内容上都
存在无法预见的问题。所以可以把破产的立法工作作为一项整体归入全国人大的
计划中去,划分成不同的时间,分项目地去完成可能更符合中国目前的情况。分
阶段地对法律法典化,最为典型的是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
在 1998 年 3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在起草小组召
开的第一次会议上,确定民法典分三步制定:第一步是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交
易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是制定物权法,以实现财产关系基本
规则的统一、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是制定一部科学、进步、完善的民法典,
计划于 2010 年完成。虽然中国民法典制定时间往后延长了,但基本上是按计划、
分步骤地完成了编纂工程。所以本文认为中国破产法典的编纂也可以采取相同的
方式,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例如,先制定出统一的个人破产法。相对于起
草破产法典,单行立法的速度会更快。通过单行的个人破产立法可以迅速解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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