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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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发展
给无地无房的中下贫农,保障富农、中农的基本权益。在土地改革取得阶段性成
果以后,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伟大成果,捍卫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开
始对农民收获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进行登记,并且立法规定了农民拥有“经营、
转让、出租、典当土地”权利;中国政府在城市中也开展了清查城市房产以及进
行房产登记的活动,相关工作主要延续了民国时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当时的
社会环境下为保护城市居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效果,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站稳
脚跟奠定了基础。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盘踞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耕
者有其田”,农民拥有土地使其充分投入生产之中,这既释放了农村生产力,使
得农村经济快速恢复,又巩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人民政权。
(二)土地制度变革导致登记停滞阶段(1956—1978 年)
从 1956 年起,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根据《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
产基本状况及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要求,私人占有的城市街基及空地等地产
均要通过适当方式收归国有,这被认为是中国实施城镇土地国有化的起点。在人
民公社化运动中,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农民个体经济转向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有力
支撑,农民不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仍具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对房屋买卖提出了
严格限定。过度强调公有化有别于客观规律,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极大扰乱
了农村生产力的平稳发展。城市地区则进行私房改造,打造新的住房体系,严禁
对土地进行买卖,实现住房非商品化,通过行政进行住房划拨。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分散登记阶段(1978—2007 年)
1978 年,随着改革开放战略的提出,国家各项事业都开启了改革的征程,
与此同时形成了新的土地公有制形式,其核心内容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而城
市土地则归国家所有。在农村,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得到确立,并且提出了具有
深刻历史影响的家庭承包制,支持合法的土地流转。1982 年,土地管理局在全
国范围内进行土地调查及登记。次年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私有房
屋的所有权问题进行了调控,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当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
这是房屋交易的前提条件。至 1986 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
正式实施,土地的权属及登记工作拥有了法律支撑,该部专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
中国不动产制度体系,但遗憾的是,处于时代局限性的影响,此时的法律体制推
行的是不动产分散登记方式。1992 年,在中共十四大上正式提出了确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决策,其中颇受关注的就是商品住房机制,普通民众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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