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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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发展



              动产查封裁定(或决定)给登记名义人造成损害,则须由该公权力机关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而与依其嘱托做出查封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例如,湖北省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应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
              知进行查封登记,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该判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的解释》(法释(2018)1 号)第 1 条第 2 款第 7 项的规定遥相呼应,故查
              封登记作为嘱托登记,其性质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配合公权力机关实施不动产查
              封而在不动产登记程序中必须做出的协助执行行为。不过,登记机构的责任免除

              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登记机构在登记时扩大了登记范围或采取了违法措施导致他
              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第五节 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与完善



                  不动产登记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登记机关开展审查工作能够为不动

              产交易市场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登记审查的存在
              是因为国家保护私权的需要,依赖国家的权威,依赖法律法规赋予的公共权力。
              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关键环节就是不动产登记审查,因此不动产登记审查肩负着实
              现不动产登记制度功能的重任。私法为“体”、公法为“用”这一准确定位展现

              了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属性,也成为不动产登记审查研究的理论基石,它规范了不
              动产登记审查制度的基本方向。不动产登记审查是基于事实的专业判断,这种判

              断不仅包括对事实问题的专业判断,还包括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判断或价值判断。
              在不动产登记审查中,首先要注意提高登记质量,保证登记真实性,体现登记的
              公信力。其次要简化登记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民众申请更加方便快捷。安
              全性和效率性是不动产登记审查在私法层面上的价值追求。在开展不动产审查工

              作时,应该遵循安全和效率兼顾的原则,然而在实际的审查中,并不能同时兼顾
              安全和效率。如果要维护权利人的不动产安全,那么登记机关必须对不动产的审

              查更为严格,因此效率就会低下,那么此时更加注重安全,效率受到了一定的损
              失。如果要提高审查效率,那么审查工作的严格度就会降低,此时审查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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