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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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第四节 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注销登记概述


                  (一)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不动产灭失的;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灭失的;
                  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三、四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
              依法直接办理。
                  (二)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情形

                  不动产的注销登记无外乎房屋灭失和放弃所有权两种情形:
                  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
              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
              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

              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
              生效力。
                  放弃所有权。这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

              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能,其中包括处分权,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
              方式。放弃所有权应以登记后生效。当然,放弃房屋所有权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
              利为前提的,如该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称放弃所有
              权的,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是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证明房
              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可分为两种。
                  (三)不动产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房屋灭失的,房屋灭失证明是指能够证明房屋物理形态消灭的文件资料,能
              够对房屋被拆除或是倒塌时间和原因加以说明,比如,究竟是因地震而倒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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