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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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态化的方式。一般而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就要将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交给征收补偿部门,用于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一
             般而言,注销登记为单方申请。对于征收拆迁,如果要求双方申请才能办理注销
             登记脱离现实,许多被征收人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后就杳无踪影,在以后的被征

             收房屋注销登记中再要求被征收人提交申请脱离现实,如果补偿安置协议强制公
             证无疑增加征收拆迁成本。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规定,人民政府生效的决
             定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申请人包括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
             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
             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注

             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
             其他必要材料。”征收决定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
             主体,向房产登记部门发函移送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征收补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

             登记,同时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以及签订的补偿协议并已经拆除的证明
             材料。房产登记机构审查核实真实性并现场勘查拍照后办理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
             同理,国土资源部门据此为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
                 (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注销登记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系私法解决补偿安置,做出补偿决定系公法解决补偿安置。
             协议拆迁不是万能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不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通过补偿决定强制解决补偿争
             议是被征收物权灭失的途径之一。未签订补偿协议而灭失包括自然灭失、被征收

             人自行拆除灭失、他人拆除灭失、违法拆除灭失,都可以通过人民政府做出补偿
             决定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导致物权消灭的,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

             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
             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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