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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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实务



              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产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房产登记机构发函移送办理被征
              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或者征收补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供征收决定和补偿

              决定。行政行为一经做出,未经依法撤销之前,具有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
              执行力。房产登记机构无权也无须审查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房产登记机构
              核实真实性并现场勘查拍照后,应当及时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不动产注销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的真

              实性负责。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
              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同理,国土资源部门据此为被征收
              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

                  (三)房屋被注销,土地使用权应一并注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地合一即房地产权不可分割,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灭失
              同时其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丧失,被征收房屋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后,

              其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在《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实施之前,一些地方把房产和土地分别登记,这样,就需要像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样,办理被征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第五节 撤销登记


                  一、撤销登记概述


                  (一)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公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

              确认行为,它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中国现有不动产登记体系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

              销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八种登记类型,未将撤销登
              记纳入其中。就行政机关而言,撤销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当事人申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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