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探究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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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于安全管理理念的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管理研究
定各成员国必须承担协议所定义的犯罪范围内建立适当的权限支持建立预防犯罪
的合作的义务(包括相互援助支持采纳关于高科技犯罪数据存储的规定为了调查
严重的刑事犯罪,支持跨国界的计算机搜索,并遵从欧盟关于接触和使用业务资
料的有关规定)。
(3)《打击信息系统犯罪的框架决议》
该框架决议于 2005 年 2 月通过,并于 2005 年 3 月开始实施,框架决议规
定应受到惩罚的犯罪包括类非法接触信息系统非法进行系统干扰即通过输入、
传输、损害、删除、恶化、改变、抑制或者翻译描写不可接触的计算机数据等手
段,故意严重阻挠或打断一个信息系统的功能非法进行数据干扰。此外,从事鼓
动、帮助、教唆和试图实施上述任何犯罪行为的,也要负法律责任。
(4)《建立欧洲网络和信息安全机构的规则》
规则于 2004 年 3 月颁布,旨在加强欧共体各成员国和工商企业应对网络和
信息安全问题的能力,该机构也要为欧洲理事会在网络和信息安全领域更新和发
展欧共体法律提供技术准备方面的帮助。
3. 国内外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比较
国外档案信息化管理方面立法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时期,形成了符合其国家
发展特色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国家高度重视并推进法律的制定实施;
二是法律内容全面、系统,可执行性强。相比之下,中国相关的立法工作应当从
以下几方面健全完善:一是法律体系构成结构有待完善,多统领性法律法规,专
门性、针对性法规条文少,执行力不足;二是法律及规章制度,制定主体繁杂,
缺乏统一制定指导原则,行业指导性缺乏,可操作性不足;三是法规内容尚需进
一步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缺乏一整套统一、规范的立法,政出多门导致法规内
容的片面性、局限性,应由权威部门制定框架性法律,并细化配套性法规,建立
系统、健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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