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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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策略研究
政府和企业一起共同作为生态环境监测主体,各个监测领域均有社会组织参加。
基础性生态环境监测任务一般由各类型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完成,大多数是经过
认定的公益财团法人,该类财团法人依靠会员制支持其监测活动的展开,总体而
言日本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已经主要交由社会力量负责。
2. 市场准入
目前日本经过相关技术部门认证并获得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可参
加各类生态环境监测,而技术要求较低的监测采样项目则可以由一般的劳务型公
司和社团负责,这类社会监测机构在职能分配中主要承担了低公益性的生态环境
监测职能。社会监测机构与政府之间为委托和雇佣关系,行使部分政府权力,承
担政府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部分责任,如熊本市,水质、空气和噪音等的生态环
境自动监测项目的运行都由专业公司承担,按日本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频次开
展监测,结果按期上报环保局。总体来说日本的社会监测机构种类繁多,涉及行
业项目广泛,机构的运行形式多样,整个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业属于完全市场化
经营,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共同发展。
3. 事中事后监管
目前日本的生态环境监测由环境省统一负责。环境省内部分为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事业、生态环境技术支持三个部门,负责监管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分别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制定,各项生态环境监测项目与活动的具体规划,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的研究和对各类型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审核。在社会
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方面则由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地方环保局对
生态环境监测的市场化行为全面负责。
从日本面向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开放的项目来看,主要为各项基础性监测服务
项目,而涉及公共利益的综合监测项目仍保留给政府所属的监测机构,并未完全
将生态环境监测职能完全交予社会。并且具体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仍由政府制定,
监测结果也由政府的技术部门负责最终验证,针对某些无法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
的项目或暂时缺乏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社会监测机构参与的项目,均由政府进行
兜底。在这样的监管体系下能够有效地避免,作为受托方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与作为委托的政府和企业之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公正性,并且
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能够保证生态环境监测公益性的同时最大限度
地减少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造成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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