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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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heory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三)中国台湾地区
1. 台湾地区第三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发展现状
中国台湾地区的生态环境监测任务主要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实验室
和社会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完成。在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发展初期,
由于社会力量不足,中国台湾环保主管部门采取大力扶植政策,促进社会机构大
量增长。在市场要求基本得到满足后,环保主管部门转变政策理念,进一步注重
对社会机构业务水平的考核和市场规范化运行的监管,随着市场规模成熟后监管
制度的逐步完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带来的优胜劣汰效应日益明显,部分低效机
构逐步退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2. 市场准入
根据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条件和监测能力,并按规范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取得许可证后,才可开展
各类监测活动。其主体范围包括私营企业、公企及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事
业单位,同时公立大专以上院校,具有一定的资产、实验室、生态环境监测仪器
设备以及人员队伍的也可以作为主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台湾的生态环境监测机
构的资质认定制度,依照台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的有关规定,各环保主管部门所
属的实验室仅需要获得 TAF 认证资质而不需要单独进行生态环境监测的许可申
请。TAF 认证是由社会公益性团体“台湾财团法人认证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针对
各类型实验室技术标准的国际认证体系,在台湾地区占有重要地位。目前,TAF
认证已经成为中国台湾环保主管部门所属实验室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
能力的重要证明,实际上也成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资质
条件。
3. 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相关规范,中国台湾地区由地方环保最高主管部门承担对社会生态环境
监测机构的监管职能,而对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则由其所属的环境检验
所负责。环保主管部门中根据不同职能分别设置行政部门和技术部门。其中环检
所是针对社会第三方生态环境检测市场的实际技术管理者,通过审批许可证,强
化日常监管等措施进行监管,并在技术水平、监测质量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技术规
范。基础性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绝大多数直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完成,而政府所
属的实验室不直接参与市场,而是主要针对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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