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P. 66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Theory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糊、狭隘的定义,不仅不能起到规范作用,反而会导致实践中主体范围的混乱。
(二)监测项目开放范围规范空白
从《全面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指导意见》和各地方具体的行政性规范文
件看,实践中向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放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环评监测、重
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的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建设项目监测、自动监测站的维
护等项目,同时也接受各排污企业的自行委托监测。实践中由于各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基础性监测任务不
断加重,人员队伍和经费的压力日益增大而。通过市场机制将基础性生态环境监
测任务转交给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有效缓解政府所属机构的监测压力,这
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目前中国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大部分领域仍然留给了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遗憾的是,中央立法层面的《生态环境
监测条例(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规定面向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项
目开放范围。在施行市场准入制度的情况下,中央立法层面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主体职能错位
通过分析各类样本,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政府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
关系及职能划分并不明晰。这使得实践中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社会生态环境
监测机构主体资格认定过程中技术审核主体的职能错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
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所属的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纳入综合
行政执法体系。”以青海省为例,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社会机构的生态环境监测能
力认定,省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受其委托负责社会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的监测能力技术审核及对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政府所属监测机构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主要依赖于政府
资源而存在:领导经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任命;人员属于政府编制;经费基本上
来源于政府。就其职能而言,这些机构本质上与政府机构无异。现实中许多地方
政府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技术审核的
工作,履行了部分行政权力,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公法主体。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现阶段社会化过程中,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在生态环
境监测工作中还承担着大量的基础性监测任务,它们与性质上属于私法主体的社
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相关领域还存在着市场竞争关系。本来,同样获得“市场
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