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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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策略研究
准入”资质条件,体制内外的机构均应当为平等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供给主体,
它们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如果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大背景下,
仍然放任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在与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市场领域竞争的
同时,继续承担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体资格认定的技术审核工作,则必然
造成现实中二者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造成政府所属监测机构的职能错位问题。
三、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
自 2008 年开始,各地已经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准入进行了大量的
探索,但目前的准入制度构建仍存在较大问题。事前的行业准入各地存在冲突,
标准也不尽合理,导致了监测机构及人员鱼龙混杂。由于资质认定制度构建的缺
失以及后续监管的缺乏,各地区、各类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技术条
件,监测人员队伍、内部管理和质量体系差异极大,部分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并
不具备与其从事监测活动相适应的监测能力。
当前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准入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具体监测活动的监管,主要
依据 2007 原环保部门出台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范。在进行生态环境监
测社会化实践的过程中,与之相关的监管内容并没有得到及时的立法完善。为了
解决实践中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问题,各地方由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
头,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文件严格来说并不属于立法。
2015 年 2 月 5 日原环境保护部颁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
意见》,该意见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提出以下两方面要求:针
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开放范围,提出了“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积极稳妥、因地
制宜地有序放开”的原则性要求;针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体范围,提出
了“凡适合的均可依照实际交由社会力量承担”。2019 年原则性通过的《生态
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监测机构提出基本要求,包括:拥有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队伍、实验室、标准化的样品、设
备以及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等。然而这些规定大部分属于原则性的指导,具体内
容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具体资质认定工作需要根
据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进行,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各类困境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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