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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传播视域下英语翻译探究
An Exploration of English Trans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oss Cultural Communication
准确的原因。研究并灵活实施平行翻译策略,可以选择采用“变译”技术,“变
译”技术不仅可以实现语言功能对等,还可以实现法律功能对等,从而达到翻译
法律术语的目的。
二、词汇空缺与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
法律术语翻译多产生于国际贸易交流、非诉讼法律业务等活动中,通常不同
民族间的语言文化、不同法系间的法律制度语言均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在法律翻
译中常出现绝对词汇、相对词汇空缺等问题。法律翻译具有跨文化、跨语言、跨
法系交际的性质,要求译者灵活运用词汇空缺处理策略,以顺利实现交际目的。 [36]
(一)法律术语翻译中词汇空缺产生的原因
1. 社会制度差异性
法律制度是社会制度延伸出的一个分支,而不同政治意识形态、经济发展
特征、历史文化等因素造就了国家间社会制度的差异性,由此也决定了不同国
家间法律术语的差别。例如我国从属于大陆法系,各级法院间保持上下级关系,
分为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中级人民法院(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与地方人民法院(Local People’s Court);美国实行三权分立,
各级法院各司其职,分为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巡回法
院(Courts of Appeals)与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三级结构。
2. 民族心理差异性
民族心理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价值观层面,不同国家间的文化理念差异可在法
律词汇上得到明确体现。例如美国《侵权法》(Torts)的雏形诞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
其中蕴含了诸如过失侵权(torts of negligence)、故意侵权(intentional torts)、
无过错责任(intentional)等专有法律术语;而中国的《侵权责任法》于 2010 年
7 月正式实施,至今仍未作修改,由此造成了法律词汇的空缺问题。
3. 现实问题不对等
不同国家往往针对其特定的现实问题制定、出台相关法律,导致各类新鲜的
法律词汇层出不穷。例如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中均涉及
到对于“第三者”的法律惩罚行为,其中“第三者”主要指插足、拆散他人家庭
的人,带有贬义性质;而英美法律中却无法寻找到一个明确词汇用于阐释对等的
概念,其中释义最为接近的“lover”一词泛指情人或情妇,并无褒贬色彩,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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