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跨文化传播视域下英语翻译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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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跨文化背景下的英语翻译实例


               造成词汇空缺现象。
                   (二)词汇空缺条件下英语法律术语翻译的处理策略

                   1. 遵循惯译原则
                   鉴于部分英语法律术语沿袭已久,其译文已广为世人接受与使用,针对这类
               词汇空缺现象进行翻译时则应遵循惯译原则、不宜推陈出新,避免造成语义混乱
               或引发错误理解。以“Common law”为例,针对该词汇国内习惯于将其译为“普
               通法”,意在将其与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其他大陆法系进行有效区分。但有学

               者通过联系该词汇在法律法规中的上下文描述,认为应将其翻译为“习惯法”或
               “案例法”,这样翻译方可更加直观展现出该词语的不同意义。事实上在进行法
               律术语翻译时,将“Common law”译为“普通法”并无语义上的错误,因此仅

               需遵循惯译原则进行翻译即可。
                   2. 直译与解释结合
                   直译是一种直观传达词语原含义的翻译方法,但采用直译法在一定程度上将
               造成读者理解困难的问题,在此便需将直译与解释两种方法进行有机结合,既能
               够提高英语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同时也便于读者理解。

                   3. 运用解释性翻译
                   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法律体系、语言文化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存在部分无法
               利用直译加解释即可阐明其整体含义的法律术语,在此条件下需运用解释性翻译

               方法进行术语概念的全面、详尽阐释,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削弱该术语原有的
               法律功能,但能够帮助源于法律文化存在显著差异国家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接受
               法律术语的实际含义。以“real property”(不动产)为例,英美普通法法律制
               度在该词汇下延伸出了“tenancy in common”、“joint tenancy”、“tenancy by
               entirety”三个术语,由于“common”、“joint”、“entirety”的字面意思大体相近,

               三个术语并无明显差别,由此造成了读者理解困难的问题。在翻译该术语时应注
               重详细查阅法律词典,通过查阅词典可以得知“tenancy”一词在此处并非代表“租
               赁”,实际上是指“二人以上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同时拥有所有权”,即法律层
               面上的“共有”,由此便可以将“tenancy incommon”翻译为“分别共有”,“joint

               tenancy”译为“总同共有”,“tenancy by entirety”译为“夫妻共有”。
                   4. 实行语境补缺
                   从语言维度入手,翻译人员应围绕法律术语存在的特定语境进行语境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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